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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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和平区,隶属于天津市,位于天津市中心。地处北纬 39°08′,东经117°12′。 是天津市政治、商贸、金融、教育、医疗卫生中心。和平区辖六个街道,面积9.98平方公里,户籍人口39.52万人(2009年)。和平区在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3亿元,区级财政收入48.2亿元,服务业占经济总量的90%。全区先后获得了“全国文明城区”、“国家卫生区”、“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”和“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”等多项荣誉。2017年和平区重新确认国家卫生城市(区)。2017年11月,经复查确认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。1956年6月9日,和平区将21个街道合并为解放桥、劝业场、滨江道、嫩江路、蒙古路、甘肃路、海光寺、南门外、南门东、清和街、兴安路、芦庄子、东兴市场13个街道。25日,新华区将14个街道合并为小白楼、体育场、黄家花园、常德道、汉阳道、三槐里、南营门、贵阳路、何兴村9个街道,下辖256个居委会。